半岛都市华体会体育报 -A07
发布时间:2023-06-29 17:07:29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2022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22年以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899件。其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17件;贯彻人民至上原则,落实行为人损害担责、全面赔偿民事责任,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614件;发挥行政预防功能,监督支持行政环保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68件。

  案情简介2016年,邴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莱西市日庄镇东朱毛村南占用基本农田543平方米,建设钢结构大棚用于水果分拣销售。自然资源局经审查认为,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非法占地,于2021年10月对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16290元。邴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邴某未经依法审批,在案涉基本农田上建设钢结构大棚,属于非法占地,某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正确,判决驳回邴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2013年,时任某村委会干部的卢某某,擅自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于某某(在逃)的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该村北79.16亩土地租赁给于某某的公司。后于某某伙同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地块采砂对外销售,共毁坏土地34.89亩,其中耕地26.7亩,矿产资源开挖数量为214123.56立方米,资源价值量化为4282471.2元。2014年,卢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在该村西一块土地上挖砂,用于工程施工及对外销售,共毁坏土地16.79亩,其中耕地14.28亩,矿产资源开挖数量为48372.9立方米,资源价值量化为967458元。检察机关指控卢某某、徐某某构成非法采矿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表示愿意自行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700余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构成非法采矿罪。结合二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及二被告人自愿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等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附带民事部分判决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在限定期限内对破坏的土地进行修复,否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案情简介2022年4月至5月间,张某某、董某某驾船至某禁渔海域捕捞水产品,出售获利300余元。5月10日,二被告人再次至该海域捕捞水产品,被渔政执法人员查获。查获其捕捞水产品用具“地笼”及渔获物4.3千克,包括大蛸2千克、海螺1.45千克、海杂鱼0.85千克。经认定,张某某、董某某捕捞使用的渔具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属于禁用渔具。

  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董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董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情简介2007年,张某某从某投资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2008年该住房所在小区换热站建设完毕,2020年张某某入住后发现房屋楼下的换热站噪声大,影响其正常生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投资公司、某热力公司排除噪声妨碍,并承担其另行租房居住的损失。某热力公司在张某某投诉后对案涉换热站中的循环泵、阀门、软连接等进行了防噪整改,张某某表示噪声虽有所改善,但仍然超标影响其生活。经检测,张某某住房卧室1昼间及夜间噪声均不超过限值,卧室2噪声昼间不超过限值,但夜间检测为31.7,超过夜间30的限值。

  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测报告》中卧室2夜间噪声监测为31.7,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30的限值,某投资公司、某热力公司应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某热力公司作为换热站的管理者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尽到了减轻责任的义务,而某投资公司作为小区的开发商,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未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判决某投资公司立即对涉案换热站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停止侵害。

  案情简介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间,房某某携带捕鸟网、竹竿、诱鸟器、装鸟袋等工具,至某荒地采取开辟鸟道、播放鸟叫声诱鸟、驱赶等方式架网捕鸟。案发后,侦查机关从房某某捕鸟现场及其经营的餐馆处查获鸟类共8只,经鉴定分别为红喉歌鸲5只、蓝喉歌鸲2只、褐柳莺1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房某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李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某某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房某某的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及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的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房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房某某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七百八十元。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间,韩某某、郭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明知拆解废旧电瓶冶炼铅锭会造成环境污染,仍在村庄附近两处厂房内组织工人拆解电瓶,冶炼铅锭。侦查机关在处理点内查获沾染铅酸废液的电池壳、炼铅废渣、沾染酸液的废旧塑料加工成品粉末等危险废物共计103吨。经检测,处理点的水样PH值强酸超出测量范围,总铅47.5mg/L;土壤中铅含量2.61×104mg/kg,超出标准限值800mg/kg三倍以上。案件审理期间,韩某某、郭某某共同缴纳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16493.85元和惩罚性赔偿金32987.7元。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等人冶炼铅锭,肆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韩某某等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并缴纳惩罚性赔偿金,量刑时可从轻处罚。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案情简介隋某某在流浩河河道北龙埠节制闸前建设拦河土坝、鱼塘,其中最西侧土坝高5米、长45米、宽11米,西数第二道坝高5米、长40米、宽15米,坝上栽有树木。某水利局经审查认为,隋某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隋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隋某某未按要求自行拆除拦河土坝,恢复河道原状。2022年4月,某水利局给予隋某某限期拆除拦河土坝及鱼塘,恢复河道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隋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隋某某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拦河土坝、鱼塘,妨碍河道行洪,违反上述规定,某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判决驳回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范某某于2021年上半年在青州某花卉市场购买一株叉叶苏铁及十四株金毛狗蕨。经鉴定,叉叶苏铁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金毛狗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经鉴定,范某某犯罪行为损害生态环境的修复费用为23094.8元。检察机关对范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范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为他人非法采集、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华体会体育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范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3094.8元。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刘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人将胶州市某村的林地砍伐。经现场勘验,滥伐杨树139棵,滥伐杨树材积为23.947立方米。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采伐许可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案情简介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间,唐某某经营一家废旧物资回收站,在无任何防范措施情况下,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垃圾废液。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回收站南侧和北侧的两处自然土坑均有疑似化学品残液。经检测:两处自然土坑内含有马拉硫磷、毒死蜱、啶虫脒及苯系物、苯酚等多种有机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属于危险废物HW04农药废物、HW06废有机溶液和含有机溶液废物。其中,厂区南侧土坑内残液具有腐蚀性特征。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