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鉴别证据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华体会体育
发布时间:2023-09-01 04:45:10

  综合全案来说,只对每一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是不够的,因为对单个的每一个证据来说,自己不能证明自己,表明自己客观真实性。因此,必须将全案中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审查判断,就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加以考察。要将全案中各种证据按案件发生、发展的顺序进行排列对比,看它们能否相互印证,能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若缺少其中一个环节的证据或证据存在疑点或矛盾,就不能定案,就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以确保证据充分完整。如在我县叉车压死人的案件中,按照证据完整性,我们分别对竹木加工厂老板朱某、某乡镇林业派出所民警丁某、县森林公安分局黄某、龙马车司机林某做了取证,因案件受害者死亡,对其无法取证并予以排除,结合现场的物证,我们把这些证据放在一起考察,有效地验证了案件的事实。

  证据的真实性,反映了证据的质,它是鉴别证据关键所在。因此,我们一直把鉴别证据的真实性放在首位,将收集到的每个证据都进行反复鉴别。经过鉴别,符合客观实际的真凭实据,才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歪曲事实真相的证据,要及时给予纠正,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在鉴别证据真实性,还要考虑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了虚假的证据,如有的证人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而可能提供虚假的证言或被调查人为了逃避责任可能作虚假陈述等;传来证据在传抄过程是否存在错误。有关人员是否因文化程度不高、回忆差错、陈述不准或心情不好而造成提供不准确的证据。我县某镇某竹木加工厂2010年5月份发生叉车压死叉车司机的事故,事情起因于我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黄某请求某镇林业派出所民警丁某帮助找树兜,丁某联系辖区内竹木加工厂老板朱某索要树兜,朱某说有并答应给他。5月23日,黄某驾驶本单位警车来到该镇林业派出所和丁某一起向朱某要树兜,同时黄某雇了一辆林某驾驶的龙马车在朱某厂门外等候。在朱某厂中,因叉车驾驶员谢某技术不熟练,在驾驶叉车叉树兜到龙马车车箱过程中,叉车发生侧翻,压死了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取证的当时,丁某、朱某因害怕承担责任,担心连累其他人,心情非常不好,在做口供时,对组织有所隐瞒,不敢如实交待,和前次做的口供不一样,经办案人员多次做思想工作和政策攻势后,才交待案件的全过程。同时,我们不能凭证据的数量多少,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认为证据数量多的,就确定为真的,数量少人,就定为假的。

  在综合全案分析鉴别证据时,我们也发现证据自身矛盾、证据之间矛盾、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矛盾的问题。如果有矛盾,矛盾就要得到合理排除,否则不能定案。这就需要分析矛盾,解决华体会体育矛盾,以达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随着矛盾问题的不断揭露、不断解决,证据真伪被鉴别,证据与案件的联系被揭示,就可以对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结论。一是看证据自身有无矛盾,首先看证据的内容,审查证据内容是否存在着前后不一致,在矛盾没有排除前,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依据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客观真实性必然占据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道理来看证据内容或形式在当时当地具体条件下有没有出现的可能。如果没有出现的可能,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看证据之间是否矛盾。要分析证人证言之间,被调查人的陈述与举报人的举报以及证人证言之间,言词证据与实物之间,物证、书证与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之间等有无矛盾。如果证据之间的矛盾得不到解决,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说明有关证据存在真伪。三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矛盾。主要是看证据与事实之间有无联系,这种联系是表面的,还是内在的必然的,如果是表面的联系,就要给予剔除。如果证据和案件事实有矛盾,则表明,或者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是所认定案件事实不正确。在矛盾得不到解决之前,就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如我县某乡镇的某村叶某在村级换届选举中因落选妇女主任一事,对村支书林某非常不满,认为是林某搞的鬼,并找林某论理,在和林某争吵过程中,林某从村部二楼摔下来,造成手骨折裂。办案人员在对林某和叶某取证时,林某说叶某推的造成林某从二楼摔下来,叶某说是林某自己跳的。从而出现相矛盾的“一对一”的证据,而当时又没有现场目击者,所以要取得其它证据是相当困难的。但我们撇开这一矛盾证据,从案件的现场来分析,现场只有当事人叶某和林某2人,身为党员叶某有救助受伤林某的义务而没有实施救助,这是大家认可的共同事实,我们根据这一证据,给叶某定性能救不救行为的错误,最终给予叶某党内警告处分。(顺昌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范仁福)

  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案件中的诸多证据都也有内在联系。只有那些与案件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能够证明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发展、终结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对于和案件事实无关的客观事实就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证据关联性,首先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他们之间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人为主观想象或强加的联系,是案件事实作用于客观外界的产物,有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肯定联系与否定联系等多种多样联系。同时,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也是证明与被证明关系。其次证据与证据之间联系,分析它们的衔接关系。每个证据都有它产生的特定的条件、时间和空间,看看每个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按时间、空间的顺序相互衔接,是否按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的顺序衔接。

  案件审理工作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其中证据确凿是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之一,要做到证据确凿就必须要求正确鉴别证据。那么如何做到正确鉴别证据,以达到提高案件的Hale Waihona Puke Baidu量呢?我们着重从以下几点谈谈。

  纪检监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党纪政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即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过程中,按规定的程序和正确的方法,收集到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它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受侵害人的陈述、受审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一是手段合法性。用非法手段取得证据,不能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如采用逼供、诱供、指供等手段取得证据,是不合法,二是程序合法性。是否由特定组织即纪检监察机关委派特定的办案人员取得,取证的调查人员少于2人,收集证人证言采取召开座谈会或集体询问方式,证人证言没有采取一人一证方式等非法程序。三是手续合法性。材料中修改的地方未押印,复制复印材料没有按规定不得少于2人,复印复制证据材料没有注明出处、复制复印人、复印复制时间,原出处单位没有盖章等。四是证据来源合法性。如对非“两规”、“两指”对象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所取得的证据,其来源就非法;对被调查对象进行录音、录像须征得被调查对象同意,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我县较多乡镇纪委报上来案件材料来看,在证据存在许多不合法的地方,有的证言材料中没有签署证人的意见、名字、日期和按押手指印,有的证言材料过于简单,起不到证据的作用。